首頁汽車資訊轉賣報廢摩托車肇事,前任車主被判承擔連帶責任轉賣報廢摩托車肇事,前任車主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轉賣報廢摩托車肇事,前任車主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本該報廢的摩托車,幾經倒賣依舊上路行駛,最后突發(fā)事故致人受傷。除摩托車駕駛人外,這輛已報廢摩托車的前兩任車主同樣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上,對于轉讓拼裝車和報廢車的侵權責任,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條和相關司法解釋,都已明確拼裝車或報廢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shù)倪B帶責任。

通過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例可以發(fā)現(xiàn),因此擔責的報廢車或拼裝車轉讓人不在少數(shù)。在普及相關法律的同時,與此相關的其他法律問題也值得探討:“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應如何理解?涉案車輛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內部責任如何劃分?若事故的發(fā)生與轉讓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無關,轉讓人是否還要擔責?記者近日采訪北京市門頭溝區(qū)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蘇振,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

報廢摩托幾經轉手終釀事故

2018年4月16日,胡某駕駛未懸掛號牌的摩托車與吳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相撞,造成吳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全部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吳某被送至醫(yī)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5.8萬余元。經鑒定機構鑒定,吳某多處受傷、骨折,構成一處九級和四處十級傷殘。

本案判決書顯示,事發(fā)時,胡某駕駛的摩托車剛買1個月,且之前已經被多次倒賣。1997年,王某購入該摩托車,自2004年起就未按規(guī)定進行年檢。2009年底,王某將該車賣給陳某(已去世),后幾經倒賣,2011年,瞿某購買了這輛本該于2010年9月被強制報廢的摩托車。2018年3月,瞿某又將這輛摩托車賣給胡某,胡某購買1個月后發(fā)生上述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時,距王某轉讓該摩托車已過去八九年的時間。

因賠償問題無法得到解決,吳某將摩托車的受讓人胡某及摩托車轉讓人王某、瞿某一起訴至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13.9萬余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guī)定,拼裝車、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或者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被多次轉讓,并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由所有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宜興法院判決受讓人胡某賠償吳某13.5萬元,轉讓人王某、瞿某對事故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蘇振解釋,報廢車、拼裝車不符合道路安全行駛條件,機動車性能大為降低,安全保障缺失,交通事故頻發(fā),給交通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屬于法律禁止轉讓的機動車。現(xiàn)實中,由于報廢車、拼裝車成本較低,轉讓價格便宜,一旦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實際使用人往往會棄車逃逸,導致難以找尋實際使用人,以至于無法及時救濟被侵權人。因此,為實現(xiàn)制裁轉讓、駕駛拼裝車和報廢車的行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依法保護被侵權人的相關權益,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報廢車、拼裝車轉讓后造成損害賠償?shù)呢熑沃黧w作出承擔連帶責任的特殊規(guī)定。

轉讓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需視情況而定

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轉讓人、受讓人需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除轉讓報廢車、拼裝車外,還包括“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此處的“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應如何理解?

蘇振介紹,拼裝車、報廢車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條件,上路行駛將比其他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更容易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應解釋為因不符合國家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而被依法禁止行駛的機動車。

記者通過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例發(fā)現(xiàn),此類案件中,有的當事人會對上述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依法禁止行駛的其他機動車”是否包括脫檢或脫保的車輛存在爭議。

蘇振認為,對于無故不參加年檢的車輛,如果轉讓人能舉證證明該未年檢的機動車在轉讓時不存在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情形,則不用承擔連帶責任,否則需要承擔責任。對于年檢不合格的車輛,也要具體區(qū)分年檢不合格的原因,如果是存在不符合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問題而未檢驗合格,轉讓人則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于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蘇振認為,未投保交強險一般不會放大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風險,因此不能以未投保交強險屬于禁止上路機動車為由,判令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記者注意到,此類案件中,報廢車或拼裝車轉讓人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也有例外情形。當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與轉讓的車輛是否存在安全性能問題無關時,轉讓人不承擔責任。

蘇振解釋,拼裝車和報廢車轉讓人承擔連帶責任主要適用情形為因拼裝車或報廢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進而影響安全駕駛,使得產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放大。因此,如果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與機動車是否符合安全技術無關的情況下,轉讓人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

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年12月二審審結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該院就因轉讓人的轉讓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無關而認定轉讓人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此案中,受讓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車輛發(fā)生故障靠邊停車后,未按規(guī)定采取警示措施,而是將路邊的垃圾桶擺放在道路上作為警示標志,致使受害人駕駛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

該院認為,事故的發(fā)生是受讓人將路邊的垃圾桶擺放在道路上所致,與轉讓人轉讓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撤銷了一審法院認定轉讓人應擔責的判決。

除上述情況外,是否還存在其他轉讓人不擔責的情況?蘇振介紹,從目前司法實踐和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來看,轉讓人只有在拼裝車或報廢車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且侵權行為的發(fā)生與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有牽連的情況下,轉讓人才會因轉讓行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車輛屬于拼裝車、報廢缺陷車,但與損害發(fā)生并沒有因果關系,則轉讓人一般不因轉讓行為承擔責任。

內部責任劃分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

涉案車輛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后,內部責任如何劃分也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根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jù)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蘇振介紹,拼裝車或報廢車轉讓人、受讓人內部責任的舉證責任劃分依據(jù)和標準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和雙方舉證的情況,一般需要轉讓人和受讓人進一步舉證證明各自過錯程度及客觀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根據(jù)舉證的情況確定各方的責任比例,如不能舉證證明,則各方需要平均承擔責任。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區(qū)人民法院2021年1月審理的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中,該院就依據(jù)轉讓人和受讓人的過錯程度,認定受讓方和轉讓方的責任。該院認為,轉讓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及報廢車輛無法投保交強險兩項過錯中,轉讓人和受讓人均存在過錯,而案涉交通事故是受讓人違章停車的違法過錯導致,該過錯與轉讓人無關,綜合考量確定將內部責任的比例劃分為受讓人承擔70%,轉讓人承擔30%。

另外,記者梳理中國裁判文書網案例時發(fā)現(xiàn),有的法院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在判斷轉讓人和受讓人誰應承擔更多責任時,傾向于認為受讓人的責任大于轉讓人的責任。

江西省吉安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對于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內部責任劃分問題,該院認為,轉讓人作為經營摩托車店的個體戶,理應出售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摩托車,且作為涉案肇事車的轉讓人更了解該車的實際情況,其明知涉案肇事車輛沒有年檢,不能上路行駛仍然轉讓,是危險源的控制者和開啟者,應承擔更多的注意義務,承擔更多的賠償責任,判決其對受害人交強險限額范圍外的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受讓人作為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發(fā)生時尚未成年,未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未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涉案肇事車上路行駛,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系直接侵權人,承擔40%的責任。

不過,本案上訴至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后,該院則認為,本案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為受讓人,雖然轉讓人存在違法出售不能上路的摩托車的過錯,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從整個事故的發(fā)生過程、原因力和過錯大小分析,轉讓人的責任應當小于具有直接侵權行為并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受讓人,因此變更一審法院判決,改由轉讓人承擔40%的責任,受讓人承擔60%的責任。